关于印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的通知
合公法〔2020〕14号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20”,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8日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资产类项目。
【交易中止】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程序予以暂停的行为。
【交易终结】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程序予以终结的行为。
【受理依据】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委托方、意向方)的申请中止、终结交易程序;交易各方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交易程序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协商,以维护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中止情形】第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影响交易的;
(二)委托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批准交易程序、资格设置备案或审批程序的;
(三)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交易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交易情形的;
(五)交易标的属于共有物业或已抵押的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交易标的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意向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对委托方、其他意向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造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八)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
(九)委托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对产权交易机构催办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十)相关交易主体违反产权交易机构操作规程、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等有关规定,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十二)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原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十三)交易过程中,因交易项目或其相关参与主体司法涉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四)申请人提出终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应先行中止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结的;
(十五)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文件材料】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中止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审核程序】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并向委托方、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发出中止交易通知;决定不予中止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执行程序】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延长中止期限。产权交易机构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交易各方当事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调查核实】第十条 交易中止期间,产权交易机构应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中止处理】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开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交易中心网站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开期结束后中止的,恢复竞价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中止期限届满后致使中止情形未能消除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交易终结的决定。
【终结情形】第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委托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三)委托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五)中止期限届满后,致使中止的情形仍未能消除的;
(六)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原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七)依法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文件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终结的,应提交书面终结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调查核实】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终结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相关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产权交易机构决定终结交易的,应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并向委托方、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发出终止交易通知;决定不予终结交易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终结的理由。
【特殊情形】第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在信息公告发布后,委托方不得无故要求中止、终结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终结交易的,应当经市公管局批准。
【细则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参照执行】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施行日期】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