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的通知
合公法〔2020〕15号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2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8日
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第二条 电子竞价方式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资产类项目。
【电子竞价】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子竞价指锁定交易标的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意向方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对标的价格进行网络连续竞价或一次性报价,并确定报价最高者为标的成交人的交易方式。
【竞价资格】第四条 意向方按照产权交易公告要求办理登记、保证金缴纳、资格审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得竞价资格。
【网络连续竞价】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连续竞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后,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网络一次性报价】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后,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第七条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优先权】第八条 优先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即优先权级别低或无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者时,优先权级别高的意向方可对其行使优先权,即以相同的价格,优先成为最高报价者。
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须同样按照产权交易公告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登记、保证金缴纳、资格审查等相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优先权。
优先权人不按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优先权人报价程序行使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第二章 网络连续竞价操作程序
【公告披露】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自由报价期、加价幅度和延时报价期。
【竞价组成】第十条 网络连续竞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有效报价】第十一条 报价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相同报价由首先被电子竞价系统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网络连续竞价程序】第十二条 网络连续竞价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根据产权交易公告确定。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优先权人报价程序】第十三条 如项目有优先权人的,其报价程序如下:
(一)报价时,优先权人在报价时间内,可以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
(二)当优先权人行权后,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
(三)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四)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第三章 网络一次性报价操作程序
【公告披露】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
【报价组成】第十五条 网络一次性报价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网络一次性报价程序】第十六条 网络一次性报价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二)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优先权人报价程序】第十七条 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一)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二)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第四章 成交确认
【报价结果】第十八条 报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
【成交价格】第十九条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时,电子竞价系统显示的当前最高价格即为标的成交价格,报出该成交价格的意向方即为本次标的成交人。
【成交确认】第二十条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产权交易机构应将竞价过程记录提交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人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 特殊情形
【意向方责任】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一)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二)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不良后果;
(三)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中止情形】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机构须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产权交易机构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三)因产权交易机构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五)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中止报价】第二十三条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产权交易机构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网络连续竞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第二十四条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继续组织报价的,意向方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继续报价。
(二)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三)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按照第二、四章的规定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网络一次性报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第二十五条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一)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二)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三)非上述情形的,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第六章 附则
【规则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施行时间】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